查看原文
其他

悲剧!产妇喊疼想剖腹产遭家属多次拒绝 跳楼自杀

2017-09-05 讼无忧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

产妇由于疼痛两次走出分娩中心和家里说疼得不行,想剖腹产,但家属一直不愿意,坚持顺产。将病人劝回待产室后,医护人员对病人进行安抚,随后再次建议家属剖腹产,但家属仍坚持顺产,随后待产妇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,抢救无效身亡。



待产孕妇所住病房。



事发现场。


《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》。


8月31日20时左右,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5楼,一名待产孕妇从楼上坠下身亡。


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发表声明称,产妇马某于8月30日15时34分,“停经41+1周要求住院待产”入院。“经初步诊断,马某第一胎41+1周待产,经检查发现胎儿头部偏大,阴道分娩难产风险比较大。”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主任霍军伟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,检查后医护人员就向产妇、家属说明情况,并建议剖宫产,然而家属坚持顺产,并在《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》上签字。


在榆林市第一医院外科护理记录单上显示,17时50分,产妇向医护人员提出剖腹产的要求,医护人员征求家属意见时,家属称表示理解,但拒绝手术,继续观察。“产妇由于疼痛两次走出分娩中心和家里说疼得不行,想剖腹产,但家属一直不愿意,坚持顺产。”霍军伟表示,将病人劝回待产室后,医护人员对病人进行安抚,随后再次建议家属剖腹产,但家属仍坚持顺产。


20时左右,待产妇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,抢救无效身亡。


9月4日下午,华商报记者从绥德县公安局政工科获悉,经过现场勘察,经公安机关鉴定,初步排除他杀,属自己跳楼身亡事件。



家人坚持顺产,产妇不堪疼痛跳楼,生孩子这事儿应该听谁的?

 

说说媳妇生孩子的事情吧:

媳妇快要生产了,我人在外地工作,电话询问媳妇和母亲,都想顺产,实在不行再剖宫产,她们嘱托我放心工作;

产前一周我回到家做工作,我看媳妇也没锻炼多少,估计顺产有点悬;

后来因为工作,预产期的时候没有回家,加上那两天单位的事情也太忙,没有顾上问候,等忙活完后打电话问家里才知道预产期都快过了一周了,我一下子给急了,但是家里的意思还是让等等;

我赶忙向单位请假,然后到家立即和媳妇去医院,媳妇也是第一次怀孕啥都不知道,医生说羊水的营养都快完了,必须剖!

谢天谢地,当天顺利产下孩子。所以说,其实家庭中,丈夫的主见是非常重要的,如果爱妻子,就应当听从医生的建议,根据情形立即做出决断。

其他地区我不知道,陕西这地区,不止是孩子的妈妈,而且大多数家庭都愿意顺产,而且鼓励媳妇儿顺产,这是一方面,另一方面是医院资源紧张,医生也鼓励顺产,刀那么一划拉,孩子就生出来了,不那么痛。

再说说法律:

生孩子实际上也是做手术,在这个情况下,只有患者和家属的签字最为重要,也就是说丈夫的意见起了决定性的作用,生孩子的事情,只能根据当时的情况,夫妻俩根据医嘱,及时沟通商量进行选择。

关于顺产好还是剖宫产好的问题:

我孩子也是剖宫产,但是非常聪明也很勇敢呀,我只想说,后天对孩子的教育才更重要。



首先,事实的真相我并不了解。到底因为什么产妇会跳楼需要进一步的调查,只有法院给出的结论才能算最后的结论。

1. 顺产还是剖宫产应该听医生的。在分娩的最关键时刻一切都应该配合医生。医生的出发点是为了产妇和胎儿的安全。分娩时个不确定的事情,顺产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。无论顺还是剖都有一定的风险。总体上说顺产更安全。只有顺产不顺利、母婴有危险的时候医生才会决定剖宫产。当医生给出建议,而患者或者家属不遵守建议时,后果应该患者一方承担。

2.医疗方案应该是医患双方共同制定。患应该指患者本人。一个意识清醒的人,患者有权接受或者拒绝医生的建议。家属是无权决定的。患者意识不清,没有行为能力的除外。从新闻中看,医生建议剖宫产,后来患者也同意剖宫产。这时患者自己签字就行。但现在的医疗环境,如果家属不同意,家属不尊重患者的意见,医生确实也难做。毕竟患者才是医闹的主力军。

3. 真的是疼痛难忍,还有分娩镇痛。

4.产妇虽然已经失去生命了,但我依然还要批评产妇,行为太过激。无论如何,医生不会眼睁睁的看着产妇处于危险之中,医生一定会尽力与家属沟通。而一死了之太不负责任。

5. 作为女人一定要擦亮眼睛,嫁人一定要嫁给懂得尊重自己、爱护自己的男人。


当女人不容易,作为丈夫,和代理过不少婚姻纠纷案件,听过不少女性当事人各种陈述的执业律师,我深知,女人怀孕、产后期间,很容易抑郁。如果没有必要的心理疏导,负面情绪累积,容易导致夫妻感情纠纷、家庭矛盾。猜测去,当事孕妇应该是思维钻牛角尖,是觉得丈夫和婆婆方,只考虑顺产对小孩健康、或者顺产省钱等因素,负面情绪积累的爆发导致作出不理智的自杀行为。沉痛致哀。

法律上,婚姻法解释有规定,女性可自主决定生育或不生育。由此,女性也应有权自己决定采取顺产还是剖腹产的方式。医院应当给产妇医疗专业上的建议,并原则尊重重产妇的意见采取顺或剖的措施。

实践中,医院、医生一般都会征求产妇和家属的意见,并根据产妇各项检测数据,给予顺或剖的建议或采取决定。这没什么问题。一般的纠结与矛盾意见,也不会造成这么极端的悲剧后果。

我认为,事件中,家属没有法律上的过错。其无法遇见到产妇会因为要求顺产,采取极端措施。但是,该事件背后家庭内部是存在沟通问题的,至少沟通和情感交流上,不那么和谐。对产妇心理的关爱,肯定是不足。

对于医院,产妇自杀,我认为是属于意外事件。医院方主观上无法预见。

但是,产妇在医院监护情况下跳楼身亡,说明医院对产妇要求剖宫产的意见和坚持,没有足够重视,对产妇行为的反常和寻短见的行为,也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、阻止和安全保护义务,应在该过错范围内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。

主要责任,应当在于产妇即自杀者本身。

再次致哀。人性需要法律的规制,更需要心灵的沟通与爱的表达。




 全国法院诉讼保全专线:400-000-2313



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